索引号:100118-/2022-0329001 公开目录: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03月29日 09:49:25 名称:中共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宁室字〔2022〕2号
中共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室字〔2021〕11号)精神,进一步压实全县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责任意识,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动绿色经济示范区、兴边富民示范区、国际生态旅游胜地建设,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福祉。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依法治理。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维护生物多样性,严格依法治林治草治湿、管林管草管湿,维护森林草原湿地生态安全。
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充分发挥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科学编制森林草原湿地经营规划,因地制宜,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质量,培育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
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同级领导分区负责,部门负责人各负其责,逐级明确职责,层层压实责任。
坚持从实考核、从严监督。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办法,严肃考核纪律,严格兑现奖惩,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林长制落地生根。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县、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四级林长体系全面建立,有关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建成。
到2025年,全县森林覆盖率稳定在77.86%、森林蓄积量不低于0.2675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不低于76%、湿地保护率不低于60%,全县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林草产业稳步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不断强化,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碳汇能力显著增强,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地位更加凸显。
到2035年,全县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生态效益更加显现,碳汇能力明显提升,林分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林草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增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总量保持稳定状态,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
全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战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执行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民生、乡村振兴等项目。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测,强化成果运用,严格落实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政策、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补助和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严格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国有林场、草原、野生动植物、古茶树资源和古树名木保护等管理。完善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加大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力度,杜绝一切与生态功能不符的开发建设行为。探索建立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责任倒查追究办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开发利用“黑名单”管理机制、“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全县生物多样性安全。
(二)全面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修复
全力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坚持和完善森林分类经营,不断优化林分结构,全面实施森林抚育,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组织验收和确权发证。抓好重点区域退化草原、退化湿地修复工作,逐步恢复和提升草原、湿地的生态质量。加强把边江、小黑江等河流及两岸森林草原的保护修复。大力培育优良乡土树种,推广应用林木良种壮苗。落实部门绿化责任,以沿路、沿河湖、沿城镇绿化为重点,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创新义务植树机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生态与景观相结合,保护与建设并举,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不断开展森林城市、森林乡村创建工作。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以森林生态环境为基础,依托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不断开展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森林公园、森林康养基地申报工作,助力国际生态旅游胜地建设。
(三)全面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灾害防控
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片包干责任制,编制、实施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加快推进防火隔离带、防火通信网络、防火视频监控系统等建设。构建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力度,坚决杜绝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Ⅰ级、Ⅱ级火险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Ⅰ级县不少于100人、Ⅱ级县不少于50人、防火重点单位不少于20人、防火重点乡(镇)不少于15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全面加强林草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大松材线虫病、薇甘菊、小蠹虫、紫茎泽兰等重大有害生物防控和治理力度,防范黄脊竹蝗等外来物种入侵,提高森林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能力和水平。
(四)全面加强森林草原湿地领域改革
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加快推进速生丰产林、大径级、珍贵树种用材林培育,推进林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自然资产负债表编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规范国有森林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巩固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完成国有林场确权登记,完善森林经营方案,建设集资源培育、产业发展、教育培训、科研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推进国有林高质量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后续政策配套,积极探索林地、林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规范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着重落实好湿地保护建设,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妥善解决好森林资源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权属不清、一地多证等历史遗留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林草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森林火灾保险和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补偿机制。
(五)全面加强绿色生态富民产业发展
立足资源禀赋、特色优势和市场需求,按照“浆纸板平衡、分段突破”的思路,推动“林浆纸·林板家居一体化”发展。综合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因地制宜发展林药、林菌、林菜、林禽、林畜等林下经济,加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支持在水土条件适宜地区建设优质储备饲草基地,促进资源生态修复与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继续推动以核桃、澳洲坚果、芒果、橡胶等为重点的特色经济林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各具优势的经营加工、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苗圃基地等产业,推动林产业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着力提高森林经营管理组织化程度,提升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水平,推进和完善村级林草专业合作社,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森林经营管理联动机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现代林产业集群,拓宽林农增收和就业渠道,释放森林生态红利。开展林业碳汇项目规划、开发、交易,创建乡村振兴和林业碳汇开发认定交易新模式。发展森林康养产业,巩固提升国家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乡村建设,不断优化森林康养环境,丰富森林康养产品,促进兴林富民,依规推动绿色经济示范区、兴边富民示范区、国际生态旅游胜地建设。
(六)全面加强基层基础能力建设
以全面推进森林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不断完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加快推进林草湿数字应用建设,构建高效林草湿监测体系。加强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和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基础设施、人员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增强林草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强化护林员培训和日常管理。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强化人员队伍教育培训。深入推进林草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普教育,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的科技合作交流。
三、组织体系
(一)建立林长制领导小组
建立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的林长制领导小组。县级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分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草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别担任。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见附件1)。
县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草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宁洱分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林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乡(镇)参照执行。
(二)实行四级林长制
全县实行县、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四级林长制。县、乡(镇)设立双总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立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实行分片负责,并分别明确相应的联系部门(见附件2)。村(社区)设立林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民小组设立林长,由村民小组长担任。以林班、小班为网格设护林员。
(三)实行分级负责制
林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行林长制的组织领导,推行林长制管理机构建设,审核林长制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林长制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总林长:负责领导本区域林长制工作,适时发布总林长令,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林长:各级林长是相应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主动作为,建立现场工作制度,对相应的责任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巡视,及时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协调督促开展保护修复管理等工作。
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林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林长制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落实总林长、林长确定事项,落实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事项。负责林长制督察工作,全面加强林长制工作督导督察,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开展专项督察,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实行执纪问责。
(四)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县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每年研究1—2次林长制推进工作。
建立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季度调度研究工作,向县级林长制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可随时报告。
建立林长巡林制度:推动责任区域工作落实和问题整改。
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全面督察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建立林长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实现林长年度述职全覆盖,进一步推动各级林长履职尽责。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通报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情况,及时跟踪林长制实施进展情况。
(五)建立林长责任区分级名录
各级林长责任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县级林长责任区域以乡(镇)为单位;乡(镇)级林长责任区域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村级林长责任区域以本村(社区)为单位;村民小组林长责任区域以本小组为单位。
四、考核监督体系
(一)建立县级督察体系
全面建立县级督察体系。分别由县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林长对林长制实施情况、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
(二)建立责任考核体系
建立林长制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针对不同责任区域,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现代林产业、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作为重要指标,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上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对下级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情况进行考核。上级林长负责组织对相应责任区域下级林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体系,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坚持正面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对成绩突出的总林长、林长及党委、政府进行表扬,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社会参与监督体系
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各级林长名单,设置林长公示牌。探索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对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成效进行监督。
五、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推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积极建立健全各级林长制会议、报告、述职、巡林、督察、公开等制度和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全县年度综合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绿色经济示范区等考核考评内容,严格奖惩,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要将林长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护林员队伍、基层基础建设、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测等经费的投入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积极投入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与发展。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介大力开展林长制宣传,形成全社会知晓、支持、促进林长制工作推进的良好舆论氛围,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
附件:1.宁洱县林长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2.宁洱县县级林长名单
3.宁洱县县级总林长、县级总督察、副总督察、县级林长、县级副林长名册
附件1
宁洱县林长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罗东保 县委书记
张永华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顾 明 县委副书记、县委党校校长
副组长:王童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董树安 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叶 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李 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黄丕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国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外办)、县政协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宁洱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林长制办公室在县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草局局长吴永德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杨瑞、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陈娅、市生态环境局宁洱分局副局长秦宏伟、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副局长周时香、县林草局副局长杨华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发生变动的,由相应单位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2
宁洱县县级林长名单
县级领导
|
职 务
|
担任林长制
负责人职务
|
责任区
|
县级联系单位
|
罗东保
|
县委书记
|
总林长
|
|
县委办公室
|
张永华
|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
总林长
|
|
县政府办公室
|
顾 明
|
县委副书记、县委党校校长
|
总督察
|
|
县委办公室
|
杨启绿
|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
副总督察
|
|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翟艳波
|
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
副总督察
|
|
县政协办公室
|
王童
|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县级林长
|
勐先镇
|
县林草局
|
刘晓松
|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
县级林长
|
宁洱镇
|
县委政法委
|
马 晓
|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县监委主任
|
县级林长
|
同心镇
|
县纪委县监委
|
师爱红
|
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
县级林长
|
磨黑镇
|
县委组织部
|
黄 静
|
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
|
县级林长
|
黎明乡
|
县委统战部
|
张丕生
|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
县级林长
|
德安乡
|
县委宣传部
|
张 兴
|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县级林长
|
梅子镇
|
县政府办公室
|
孙颖洁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县级林长
|
普义乡
|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
李 勇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县级林长
|
德化镇
|
县交通运输局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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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宁洱县林长制工作县领导挂乡包村名册
|
|||||
序 号
|
乡 (镇)
|
挂乡(镇)领导
|
职 务
|
担任林长制负责人职务
|
责任村
|
1
|
磨黑镇
|
罗东保
|
县委书记
|
总林长
|
曼见村
|
2
|
星光村
|
||||
3
|
庆明村
|
||||
4
|
师爱红
|
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
县级林长
|
把边村
|
|
5
|
江西村
|
||||
6
|
团结村
|
||||
7
|
杨金波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县级副林长
|
芭蕉林村
|
|
8
|
秀柏村
|
||||
9
|
罗 华
|
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
县级副林长
|
上胜村
|
|
10
|
下胜村
|
||||
11
|
宁洱镇
|
张永华
|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
总林长
|
新塘村
|
12
|
民政村
|
||||
13
|
般海村
|
||||
14
|
曼连村
|
||||
15
|
刘晓松
|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
县级林长
|
新民村
|
|
16
|
昆汤村
|
||||
17
|
金鸡村
|
||||
18
|
裕和村
|
||||
19
|
董树安
|
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
县级副林长
|
谦岗村
|
|
20
|
细石头村
|
||||
21
|
太达村
|
||||
22
|
新平村
|
||||
23
|
黄永俊
|
县政协副主席
|
县级副林长
|
温泉村
|
|
24
|
民主村
|
||||
25
|
政和村
|
||||
26
|
化良村
|
||||
27
|
叶 辉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公安局局长
|
县级副林长
|
西萨村
|
|
28
|
民安村
|
||||
29
|
宽宏村
|
||||
30
|
硝井村
|
||||
31
|
梅子镇
|
顾 明
|
县委副书记
|
总督察
|
建设村
|
32
|
永胜村
|
||||
33
|
张 兴
|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县级林长
|
民乐村
|
|
34
|
枧河村
|
||||
35
|
张 杰
|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县级副林长
|
民胜村
|
|
36
|
宽裕村
|
||||
37
|
普义乡
|
杨启绿
|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
副总督察
|
干塘村
|
38
|
普治村
|
||||
39
|
曼芽村
|
||||
40
|
孙颖洁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县级林长
|
普胜村
|
|
41
|
普义村
|
||||
42
|
王 勇
|
县政协副主席
|
县级副林长
|
端金村
|
|
43
|
三丘田村
|
||||
44
|
田头寨村
|
||||
45
|
德化镇
|
翟艳波
|
县政协主席
|
副总督察
|
干田村
|
46
|
星火村
|
||||
47
|
顺安村
|
||||
48
|
李 勇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县级林长
|
荒田村
|
|
49
|
龙树村
|
||||
50
|
那迁村
|
||||
51
|
汪雁南
|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县级副林长
|
勐泗村
|
|
52
|
窝拖村
|
||||
53
|
勐先镇
|
王 童
|
县委常委、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县级林长
|
先胜村
|
54
|
雅鹿村
|
||||
55
|
竹山村
|
||||
56
|
王彩萍
|
县政协副主席
|
县级副林长
|
宣德村
|
|
57
|
黑泥箐村
|
||||
58
|
黄寨村
|
||||
59
|
夏 苇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县级副林长
|
谦乐村
|
|
60
|
和平村
|
||||
61
|
范 萍
|
县人民法院院长
|
县级副林长
|
安宁村
|
|
62
|
上寺村
|
||||
63
|
边区村
|
||||
64
|
同心镇
|
马 晓
|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县监委主任
|
县级林长
|
锅底塘村
|
65
|
石膏井村
|
||||
66
|
那柯里村
|
||||
67
|
邵军平
|
县委常委、县人武部政委
|
县级副林长
|
大凹子村
|
|
68
|
那勐勐村
|
||||
69
|
王 旭
|
县政协副主席
|
县级副林长
|
马鞍山村
|
|
70
|
会连村
|
||||
71
|
同心村
|
||||
72
|
张正东
|
县公安局政委
|
县级副林长
|
漫海村
|
|
73
|
富强村
|
||||
74
|
德安乡
|
张丕生
|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
县级林长
|
兰庆村
|
75
|
石中村
|
||||
76
|
许 江
|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县级副林长
|
恩永村
|
|
77
|
文化村
|
||||
78
|
张 寅
|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县级副林长
|
永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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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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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达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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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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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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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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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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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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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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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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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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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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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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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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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副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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岔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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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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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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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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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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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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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副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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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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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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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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